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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用人单位被判侵权 劳动纠纷双方言论均应有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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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 01: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审结了两起誉侵权案件,均是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工作中产生纠纷后,一方在络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引起,比较终发表不当言论的一方被判决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www.rg999.net的相关资讯可以到我们网站了解一下,从专业角度出发为您解答相关问题,给您优质的服务!http://www.nznny.com/


王佳祺是某人力资源员工,被派遣至某文化工作。因个人原因,王佳祺离职后,就离职补偿一事没有与文化谈妥,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开庭当日,王佳祺故没有到庭,被仲裁机构撤回了仲裁申请。

不久后,王佳祺在多个社交平台发表含有操作吃肉的嘴脸等侮辱性言辞,均指向某文化,某文化认为,与王佳祺之间并劳动合同关系,他在上所说的文化诈式裁员是对该文化的侮辱和诽谤,因此将王佳祺诉至北京互联法院,诉请法院认定王佳祺侵犯了的誉权,随后一审胜诉。

因不服一审判决,王佳祺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此案审判员张岩指出,誉指民事主体就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获得的社会评价,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项人格权益。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誉权。某文化和王佳祺曾经有过劳务派遣关系,双方就离职补偿金一事存在纠纷,若王佳祺认为该文化在处理其离职一事时,存在不当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正当途径解决,但王佳祺怠于行使权利,提起劳动仲裁后未出庭,导致被仲裁机构撤回仲裁申请,由此可见,王佳祺未通过正当途径维权。

张岩表示,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王佳祺在社交平台发布的涉案内容没有事依据,超出了言论的合理边界,可以认定为对某文化的诽谤,侵犯了某文化的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较终,北京四中院终审判决王佳祺删除涉案言论,并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向文化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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