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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如何看待敲诈勒索的法律规定深圳暴力犯罪律师谈谈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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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3 21: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敲诈勒索行动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如果能实践这几点,企业合规定能独树一帜,成为行业的佼佼者,并不断的前行着。上海霖得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致力于建立办案质量保证体系和案源保障机制的新生态律所,能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律师服务!http://www.lindehong.com/






一、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要挟或挟制手法,非法取得了别人的财物,就构成为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假如行为人仅仅使用了要挟或挟制手法,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仅从字面看,“要挟”既是抢劫罪的手法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础行动体式格局。然则,其要挟的特定外延分歧:



(1)从要挟的体式格局看,抢劫罪的要挟,是当着被害人的面间接收回的;而敲诈勒索罪的要挟能够背后收回,也能够经由过程手札、德律风或圈外人传达。



(2)从完成要挟的时候看,抢劫罪的要挟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就地完成所要挟的内容;而讹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现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罪的界限



在践中,有些犯罪份子每每冒充职员、海关稽查职员、工商治理职员以及税务职员等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罪相同,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动特性分歧。招摇撞罪因此为特性,完整以假象蒙蔽被害人;讹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生理状况分歧。在招摇撞罪中,被害人在被后“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余正当权益;而敲诈勒索行动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好处的局限分歧。招摇撞罪所获取好处局限比拟普遍,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取某种职称或职务,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占的客体分歧。招摇撞罪侵占的客体是构造的威望及社会治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敲诈勒索行动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深圳暴力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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