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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介绍
一、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历史回顾
1、改革开放初期,建立“资法”为主体的外商投资基本法律框架
2、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3、加入世贸组织,加对外开放步伐,接轨国际规则
4、全面深化改革,我国外资法律制度迎来深刻、全面变革
历史回顾———首阶段
1978年12月,的十一届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此后十余年,立法机关陆续出台“资”企业法及其施细则,我国引用外资法律制度初步建立。
1979年:首部外商投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法
198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条例
1986年:外资企业法
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90年:外资企业法施细则
1995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施细则
历史回顾———第二阶段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发表重要讲话。我国经济体制继续深化改革,外商投资法律制度随之不断健全完善。
1995年首次颁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首次修订):出台《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首次颁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22年,历经15年艰苦谈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融入全球一体化。
2022-2022履行入世承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历经四次修订;
2022,出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22年,《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即十号令出台;
2022年,《关于外商投资的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千问题的执行意见》;
2022年,两税合一;
2022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
历史回顾———第阶段
2022年,的十八届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的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2022年,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新型外商投资监管模式
2022年,《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广东、福建、天津多地设立自贸试验区,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2022年,“资”企业法修订;
2022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7次修订;
2022年,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全国版负面清单颁布
2022年,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颁布
2022年,面对新冠疫情和波诡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继续扩大开放,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外商投颁布资安全审查办法》
2022-2022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22版)》(全国版、自贸区版)分别颁布施
二、吸引外资环境比较新变化
2022年,全球直接对外投资(FDI)较2022年同比骤降42%至8590亿美元;其中:发达经济体同比下降69%。
2022年,吸引外资逆势上涨(涨幅4%),吸引了约1490亿美元的资金流入,位居世界第二。
毫疑问,《外商投资法》及后续配套法规出台后,极大促进了一个更加多样化、更现代化和更有活力的外商投资环境的建设和提升。
外商投资法律环境比较新变化(一)
《外商投资法》2022年3月15日颁布,2022年1月1日生效施。该法是外国主体在华投资法律领域的根本大法,全面落和体现了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和监管环境的重大变革。
外商投资法律环境比较新变化(二)
·外商投资法的配套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法施条例20222201
·关于贯彻落《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20222201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22201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对2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废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首部外商投资地方法规—上海外商投资条例20222201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20118
·商务部公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0519
扩大开放,化营商环境
·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28号文)20221023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20222205
·商务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部署给予重点外资企业金融支持有关工
作的通知2022220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施细则20220629
反制法律工具箱完善
·不可靠体清单规定20222219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2022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20610
·安全法20222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22201
、外商投资法主要特点
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包含如下特点:
法有明文方可为
法禁止即可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前置审批登记
一站式平行模式:备案+信息报告+
安全审查
表面监管25%内外有别
际控制”认定原则国民待遇
外商投资法的重点内容(一)
·“间接”的理解:如何“穿透”监管?
·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外商投资主体?
外商投资的定义:外商投资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取得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外商投资法的重点内容(二)
外商投资促进
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自贸区地方立法自主性
国民待遇
·平等适用
·平等参与
·公平竞争
外商投资保护
·不行征收
·投资所得依法汇出
法有所依
·杜绝非法行政干预
·遵守保密义务,遵守书面承诺
·建立外商投资工作机制
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一不得强制技术转让
四、《外商投资法》规定的重要制度
负面清单制度
1负面清单规定之外的市场管理内外资一视同仁
2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3限制投资的领域须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反垄断
1《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法规、部门规章等;
2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3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职能
安全审查制度
1源自“10号令”
2审查范围:国防军工;关系安全的重要农产品、能源和资源、装备制造、基础设施、运输服务、文化产品与服务、信息技术和互联产品与服务、金融服务、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际控制权。
信息报告制度
1外商投资企业一站式的“多报合一”的信息报告手续便利,主要包括:
(1)初始报告
(2)变更报告
(3)年度报告
2信息报告穿透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的企业
五、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适用范围: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审查范围:
(1)军事、军工等国防安全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2)投资关系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际控制权。
·前款第二项所称取得所投资企业的际控制权,包括:
(一)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50%以上股权;
(二)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权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监管机构: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下设工作机制办公室。
·工作机制:政务办事大厅受理申报。工作流程类似于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
·主动申报、建议申报、被动申报。
·审查结果:决定通过安全审查、禁止投资和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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